刚交房就损失14万 业主要求退款

“开发商太坑了!”浙江萧山,支先生花费23.5万元购买了一个负二层车库,谁知,房子刚交付尚未入住,车位就降价到9万元,损失14万元,这让支先生非常郁闷。

支先生说,他买房的时候,销售说车位非常紧张,后期还会上涨,所以他就购买了一个负二层车位。

但是近期他通过其他业主了解到,现在车位还非常充足,销售开始联系业主,以9万元到11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不过销售只通过语音联系,不发信息,所以他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证据。

然而开发商表示,现场车位价格和之前价格一样,只是他们针对已经购买车位的老业主再次购买车位给予优惠,价格为9万元到11万元,他们在出售时会核实业主之前是否购买过车位。

对于这样的解释,支先生表示不认可,他说有一部分销售就是业主,如果这些销售以这样的优惠给其他未购买车位的业主销售,且数量没有限制,相当于变相降价销售了,且降低幅度非常大,相当于3.8折,损失比他年终奖都多。

另外,支先生表示,他希望开发商可以给出一个正式回复,并公布销售流程,好让业主进行监督。

【@颜回说法 】

1、对于这件事,有人认为,房屋车位买卖属于市场行为,有涨有降很正常,完全在于开发商自己的考虑,总不能房价降了,业主就和开发商索赔,那么房价涨了,业主要不要给开发商补交费用呢?

而有人认为开发商属于欺诈,同样的车位价格差距太大了,支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

实际上,支先生遇到的问题和近期购买特斯拉车主的问题一致,刚刚购车没几天,就出现大幅降价,那么,对于这种问题,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吗?

2、支先生和开发商之间属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支先生交付车位款,开发商交付车位,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已经生效,且不具备合同解除的罚单条件,所以支先生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支先生购买的是车位,而非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销售价格需要向政府部门备案,实行一套一价,而车位不需要备案,所以车位销售价格完全在于开发商。

3、不过,支先生表示,他购买时销售称车位非常紧张,所以他才购买的,那么销售构成欺诈吗?

、《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司法解释,民事欺诈需要经营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使消费者限于错误认识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销售为了使支先生赶紧购买车位,谎称车位非常紧张,促使支先生购买车位,其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第二、不过,《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换句话说,支先生称销售存在欺诈,那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不能,就应当承担举证不理的后果。

本案中支先生表示他当时着急购买车位,就没有对销售的话进行录音,如此的话,支先生就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存在欺诈,那么他就不能以此要求撤销合同。

最后,该案也提醒人们,购买房屋及车位一定要理性,从自己的经济实力,住房需求等综合考虑,毕竟房屋价格不可能永远涨下去。

同时,该案也提醒开发商,定价要适当,虽说降价是自己的权利,但是这样操作不仅会引发购买方不满,也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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