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酒店遇保安深夜刷卡进房

内蒙古呼和浩特,倪女士独自入住某酒店后,半夜11点40,酒店保安要给王女士送果盘,被正在迷迷糊糊睡觉的倪女士表示,时间太晚了,不需要。

不料,该保安竟然用酒店房卡打开门,径直走了进来。由于当时是深夜,房间除了卫生间的灯亮着之外是一片漆黑,突然进来一个陌生人,倪女士瞬间感觉非常恐惧。

倪女士就一直强调你要干什么,我不需要,停了有20秒了,该保安才从房间出去。事发后,倪女士的同事20分钟就赶到了该酒店,家人也连夜从山西赶了过来。

由于受到惊吓,倪女士已经连续多天失眠没法注意,也没法正常上班。

事后,倪女士向酒店反映,认为酒店侵犯了她的隐私,给她精神带来损害,要求酒店和保安能公开道歉、酒店开除保安、并承担她的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2万元。

酒店工作人员则认为倪女士的诉求为敲诈,让倪女士报警处理。

@庄律说法​

一、保安深夜未经客人同意,刷卡进入客房,显然侵犯了客人的隐私权。

客人入住酒店后,酒店内的空间就属于客人的隐私空间,客人在酒店内的活动均属于客人的隐私。保安未经客人同意,就刷卡进入客房,显然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由于当时处于深夜,倪女士又是独自一人,自己房间里突然冒出来一个男人,难免不受到惊吓、恐惧,精神上也必然受到损害。

二、倪女士要求酒店赔偿,属于行使权利,而非敲诈勒索。

倪女士要求酒店和保安公开道歉、酒店开除保安、并承担她的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2万元,这都是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后,行使自己权利表现。

即使倪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倪女士的手段与目的都具有正当性。

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协商不成,倪女士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但是,如果倪女士人以损害酒店的声誉、财产等相要挟(胁迫手段),而且要求的赔偿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非法占有),那就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因为此时,倪女士的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也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

你认为倪女士要求酒店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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