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一年后落马的厅官处分通报近千字:甘为不法企业“马前卒”

撰文 | 熊颖琪

11月4日,落马近一年后,原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林被开除党籍。

政知君注意到,这位在金融系统工作了30多年的“老人”,曾在2015年被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在辽宁银监系统工作多年

李林,出生于1960年10月,山东肥城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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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后,李林在人民银行工作了20年。2003年7月,时任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的李林,出任大连银监局筹备组组长。两个月后,他正式成为大连银监局局长。

2006年3月李林升任辽宁银监局副局长,2007年2月任安徽银监局局长(正局级)。2008年5月,李林回到辽宁,成为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年9月,李林出任大连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此后,他参与筹备大连银保监局。2018年11月,大连银保监局成立后,李林先后任巡视员和一级巡视员,2020年11月正式退休。

落实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去年12月,已经退休一年的李林落马。

在李林落马前,2021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中央巡视组在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为期2个月左右。

李林是巡视组进驻后银保监系统查处的第三名厅局级干部。在他之前,江西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章莳安和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相继被查。

时隔近一年,2022年11月4日,李林被开除党籍。

李林所涉问题颇多,通报内容长达900余字,措辞也颇为强硬:

  • 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滥权妄为,大肆为不法企业和金融机构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地方金融秩序,助推区域金融风险;

  •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严重破坏单位政治生态;

  • 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接受旅游安排,纵容亲属吃空饷;

  • 违规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

  • 违规插手干预行政许可和银行机构贷款发放;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

  • 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被监管对象谋取利益,在办理贷款、企业上市、设立和入股中小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 利用监管职权,违规免除银行机构行政处罚,批准超比例持股银行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 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盖银行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此外,通报中还提及,李林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甘为不法企业“马前卒”,充当银行机构和银行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是与不法私营企业主、金融“蠹虫”沆瀣一气、攫取私利的突出典型;长期担任“一把手”,全面弃守管党治党“责任”,带头破纪违法,恣意滥权妄为,甘于被“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对亲属疏于管教乃至纵容,致使家人贪欲膨胀、毫无敬畏。李林违纪违法问题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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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违规提拔干部被党内警告

政知君注意到,在2015年,李林就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而且还被中央巡视组点名批评。

当年11月,中国银监会纪委发布消息称,严肃查处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林等4起违纪案件。通报指出,2011年,辽宁银监局党委临时动议、违反程序提拔干部,李林作为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职不到位,对干部任职相关程序性规定不落实负有领导责任,导致不良后果,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李林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4月26日,中央纪委官网发布《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5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对银监会党委进行了专项巡视。2016年2月2日,中央巡视组向银监会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通报称,针对中央巡视组反馈的3大类10个方面问题,银监会党委主动认账、积极作为、全面整改,逐条认真分析研究,逐项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在这份通报的第三部分——“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中,逐条详细说明银监会的整改措施。其中提到,高度重视、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中央巡视组指出的个别“违规提拔”问题。同时举一反三、查本究源,切实强化组织把关作用,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对于“辽宁银监局违规提拔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书记、局长不追责”问题,银监会党委已于2015年11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通报提到的时任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正是李林。

资料 |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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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中央纪委监委网站11月4日通报,据中央纪委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消息:日前,中央纪委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对原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林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滥权妄为,大肆为不法企业和金融机构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地方金融秩序,助推区域金融风险;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严重破坏单位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接受旅游安排,纵容亲属吃空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干预行政许可和银行机构贷款发放。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被监管对象谋取利益,在办理贷款、企业上市、设立和入股中小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监管职权,违规免除银行机构行政处罚,批准超比例持股银行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盖银行高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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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价值观、权力观极度扭曲,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甘为不法企业“马前卒”,充当银行机构和银行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是与不法私营企业主、金融“蠹虫”沆瀣一气、攫取私利的突出典型;长期担任“一把手”,全面弃守管党治党“责任”,带头破纪违法,恣意滥权妄为,甘于被“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对亲属疏于管教乃至纵容,致使家人贪欲膨胀、毫无敬畏。李林违纪违法问题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林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监委研究决定,将李林涉嫌犯罪问题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林简历

李林,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山东肥城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4月至2003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金融管理处处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外汇管理分局局长,大连市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兼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行长、外汇管理分局局长,大连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兼金州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大连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局长(副局级);

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大连银监局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

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任辽宁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任安徽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局级);

2008年5月至2016年9月,任辽宁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大连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大连银保监局巡视员、一级巡视员;

2020年11月,退休。

(中央纪委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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